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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来港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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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证适用于将受雇于香港公司并居住在香港的人士。工作签证只能在该申请人已确实获得香港公司聘用后才可以申请。这个类别的申请并没有配额,每个申请并考虑其自身的优点。工作签证持有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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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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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士有资格申请工作签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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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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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人士,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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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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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签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其后可申请延期(申请人须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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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开办/参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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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签证是工作签证的一种,适合有意在居留港和创业的外国企业家。此类别签证让外国企业家可以以受雇于自己的公司的形式留港。申请此类别的签证没有最低投资额的规定。这个类别的申请并没有配额,每个申请并考虑其自身的优点。投资签证持有人在连续居港7年后有资格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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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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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家,打算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良好的技术资格,有关的专业能力,成就和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业务将付香港的经济作出重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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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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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签证一般有效期为1年,其后可申请延期(申请人须符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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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入境计划("QM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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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成功申请者必须在居港期间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签证申请现时每年有1000名配额。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持有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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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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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民满足若干条件,例如良好的财务状况,有经济能力维持自己和受养人在港的生活,精通中文或英文,无犯罪或不良出入境记录,良好的教育背景,年龄在18岁或以上并通过计分制度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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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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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首次签发有效期一般为1年,其后每次延期可续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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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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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训签证是签发给外籍人士来港受训一段有限期间(不超过12个月)以便学习申请人国家/居住地区所缺乏的特别技能和知识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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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签证并不适用于某些国籍和中国大陆居民(信誉卓著的驻香港跨国公司的国内雇员和业务伙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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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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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签证适合需要来港处理香港的业务事项的外籍企业人员。现时,有超过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和可免签证来港,逗留期限由7天到180天不等。未能享有免签证待遇或希望继续留任的人士必须先申请入境许可证才能然后前往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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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务签证进入香港的人士可以进行下列业务活动:签订合同或提交标书;审查或监督安装/设备包装商品或;参加展览或交易会(销售货物或向一般公众提供直接的服务除外);解决赔偿或其它民事法律程序;参与产品方向;寻找业务机会;拜访客户或总部设于香港的供应商;参加短期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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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提供拟议业务访问香港的证明,如由香港公司发出的邀请函,贸易机构发出的信确认申请人出席贸易展销会和展览等。商务签证持有人不能有薪或无薪就业,无法建立或参与任何业务,也不能参加任何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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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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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通行证适合经常需要来港的商务旅客。旅游通行证的持有人在出入入境事务处的管制站时,可使用香港居民柜台及循简化的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旅游通行证持有人可多次往返香港,在有效期内每次最多可逗留不超过两个月。此类别没有申请配额,全凭申请本身的情况来判断。旅游通行证持有人不符合资格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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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持有有效护照而无须访港签证或进入许可的商务旅客,可以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通行证。
申请人必须是有真正需要经常来港访问,并在递交申请前12个月内曾访港3次或以上(离港前往中国大陆或澳门再回港的次数除外);或可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访港会为本港带来相当的利益,方可符合资格申请旅游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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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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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通行证有效期為3年,可供持證人多次進入香港,每次入境可以訪客身份逗留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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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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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证适合希望来港学习的学生。申请人如年龄介乎5岁8个月至11岁,可申请入读小学;或年龄介乎20岁以下,可申请入读中学。申请人须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申请人必须符合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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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签证不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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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中国内地和台湾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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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1979年1月14日前并非定居在澳门的前中国大陆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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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和越南的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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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中国内地、澳门和台湾的居民也可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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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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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进一步的资料,请与我司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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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来港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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